為何窮人用蘋果手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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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言給我近日,西安市一名大學生小馬在高鐵站過安檢時,不小心丟失了自己的新款手機,小馬隨即報警。民警在查看監控時發現,小馬彎腰時不慎掉落手機,一名緊隨其后的男子韋某拾起手機揣進兜里,隨后迅速離開車站。事后韋某拒絕電話溝通和歸還手機,最終被民警緝拿歸案,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。
從客觀角度來看,本案中小馬僅僅是在無意識情況下掉落了手機,手機并沒有脫離到小馬的有效控制范圍之外,小馬是可以撿起手機的,但韋某卻私自將手機“拿走”,這種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已經可以被定性為盜竊。
從主觀角度出發,雖然韋某認為該手機是小馬遺忘的財物,但實際上該手機仍然處于其所有人小馬的控制范圍之內,短暫的遺失并不能證明小馬就失去了手機的控制權,韋某明知這一點,在主觀上存在非法占有手機的目的,甚至拒不歸還、拒絕與民警溝通。韋某的主觀和客觀行為相統一,均構成盜竊罪。
依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,盜竊罪是一種侵犯財產犯罪,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、入戶盜竊等行為。一般來說,盜竊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,行為人從主觀上則會表現出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。行為人往往明知自身是在盜取他人財物,且能夠預知后果,卻還是故意為之。
也就是說,界定盜竊罪需要滿足的是,行為人 “拿走”在所有人控制范圍之內的財物,并且將其占有或私自處置,并且,即使行為人將其評價為“撿”,但從規范性評價的角度出發,還是會被社會的普遍性認知評價為盜竊的,定為盜竊罪。
實際上,像這樣臨時起意,盜竊他人財物的例子還有很多:前不久,廣西玉林市一名男子陳某在下班返程時途徑一片田地,他見田地里有一頭黃牛正在覓食,想到自己手頭緊張,便臨時起意牽走這頭黃牛藏于家中,試圖尋找機會賣出變現,失主報警后,陳某因涉嫌盜竊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。
陳某的行為和此案中盜走小馬手機的韋某如出一轍,二人均是臨時起意,在明知手機和黃牛都有主人的情況下將其非法占有,在主觀和客觀上均構成盜竊行為,因而被定為盜竊罪。但在許多案件中,盜竊罪卻很容易和侵占罪混淆不清。
以此案為例,如果手機的主人小馬是主動把手機借給韋某使用一段時間,但到了約定時間后,韋某卻拒不歸還,此時韋某就涉嫌構成侵占罪,盜竊罪與侵占罪的區別就在這里。如果韋某在小馬不知情的情況下,“獲取”了手機的所有權,即構成盜竊,如果小馬主動將所有權移交給韋某,而韋某拒絕歸還,則會構成侵占罪,詳細的實控范圍等問題則需要憑借時間和空間來界定。
但需要明確的是,即便韋某是在小馬遺失手機的幾個小時之后才偷偷“拿走”手機,依然會被定為盜竊罪,這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,安檢平臺附近的安檢人員尚未發現有一臺丟失的手機,但實際上安檢人員已經是手機的管理人,韋某私自“拿走”手機實際上是非法將手機所有權轉移到自己身上的表現,構成盜竊罪。
同時要提醒的是,如果拾取到遺失物,應該注意不要將失物放回原處,而是應該及時交給警察,這是由于在拾取這個先行行為發生后,拾取人需要承擔妥善保管義務,如果放回后遺失物丟失或是被損壞,拾取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。
俗話說,“勿以惡小而不為”,此類盜竊案中的嫌疑人,無一不是主觀上非法占有別人的財物,也就是明知犯罪而為之,在被定為盜竊罪的同時,也給了公眾警示。
這真可謂是滄海桑田,世事無常。很久以前美國還不可一世,現在也氣得跳腳都沒辦法,產業結構不是一時半會能調過來的。看到這個題目,也不知道那個賣腎換手機的孩子有沒有一絲后悔。蘋果手機現在已經徹徹底底地淪為了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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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.07.03